另外,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通知》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各部门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妥善化解,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对此,周鸣岐表示,以往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旅游企业会进行全额退款,比如在疫情刚开始的阶段,很多旅游企业都承诺了全额退款。但是随着疫情防疫步入常态化,曾经的不可抗力角色转变,因此在此次《通知》中所提及的退款及协调机制下,旅游企业可以通过更换线路等不同方式与消费者协商,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行业的良性运行。
同时,为了降低疫情期间各方沟通成本,提供更为便捷的诉讼服务,人民法院开辟了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绿色通道。此外,《通知》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充分发挥“旅游巡回法庭”在基层一线的作用,及时调处旅游合同纠纷。充分运用在线诉讼平台,开展线上调解、线上审判活动,切实将“智慧法院”用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明确退款条件 共担防疫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一向备受关注的退费问题也在《通知》中明确体现。《通知》指出,要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但同时,《通知》也对已支付相关费用做出阐释,要求旅游经营者要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对于这一问题,周鸣岐认为,旅游产业中各链条中的付款期限各有不同,如何界定“已产生的相关费用“有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细化。
另一方面,《通知》也提到了在如果出现客观情况下不能退费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书面承诺。张思对此表示,这一点在操作中还有一定困难,应该在具体问题上进行细化。“消费者可以与旅行社达成退费协议,细化相关问题,比如约定退费金额、退费时间或者条件,最后还应约定逾期退费或不退费的违约责任。“范文文也指出,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退费期限过长问题,因此,在纠纷调解过程,当事人应互谅互让,充分协商退费期限,同时引导旅游经营者及时退费。
7月中旬,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旅游企业扩大复工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恢复跨省(区、市)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并对旅行的防疫工作进行了详细阐述,要求旅行社配备各种防护用品等。此次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针对旅游经营者为避免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通知》还要求,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张思认为,这是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对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法律上没有规定分担的比例,我认为共同分担可以视为是各自承担50%。 (来源:人民网 白帆)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旅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