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州市容皇化妆品有限公司
处罚公告显示,当事人2016年8月21日生产“维她白 紫毒香水 明媚光彩慕斯洁面泡沫”产品91盒,每盒价值2元,货值总共是182元,该公司称收取300元订金,违法所得为300元。
2017年1月12日原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白云区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维她白紫毒香水 明媚光彩慕斯洁面泡沫”进行监督抽检,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出化妆品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规定要求;2017年2月9日白云区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要求申请复检,经广州质量监督监测研究院复检,检验结果仍然为检出化妆品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
为此,广东省药监局表示,当事人在生产上述化妆品“维她白紫毒香水 明媚光彩慕斯洁面泡沫”过程中,未对原料进行质量控制,未按相关规范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对原料没有进行查验,未建立原料使用档案,未索取原料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导致产品被检出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其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化妆品生产工艺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7年3月13日、8月10日当事人分别被白云区局和广州市局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在未经许可的场地生产化妆品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4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缺陷5项,一般缺陷8项。
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最终,该企业被处除白云区局在本案中已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没收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91盒,违法所得300元,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1500元的行政处罚外,给予当事人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广州市帅影化妆品有限公司
处罚公告显示,原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白云区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8日、12月7日、12月29日、2018年1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生产的“帅影染发膏(自然黑)”(规格60ml*2/盒;批号:0415C2171)检出禁用成分“领氨基苯酚”),认定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该公司生产的“帅影染发膏(栗棕色)”“帅影染发膏(红色)”“帅影染发膏(紫色)”“帅影染发膏(自然黑)(240ml)”四款产品检出配方以外的染发剂成分,与许可配方成分不一致,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认定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该公司生产的“美源发之神染发膏(自然黑)”(规格500ml*2;生产日期2016/09/30)产品检出“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成分超出使用限值,存在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
同时,经查,上述涉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合计销售金额6336元,合计违法所得6336元。
为此,广东省药监局表示,当事人不按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组织生产,生产涉案产品时未对原料进行质量控制,导致其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其违法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
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未按相关规范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未对原料没有进行查验,未建立原料使用档案,未索取原料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严重违反化妆品生产工艺规程;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大,且当事人曾于2017年1月2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局处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六)(八)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最终,该企业被处除白云区局在本案中已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合计6336元,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31680元的行政处罚外,给予当事人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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