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强化直播带货监管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针对直播带货中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该如何规范?
韩英伟认为,首先直播带货平台应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产品质量审核,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消费习惯;最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抵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必要的时候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不给劣质产品“可乘之机”,加大惩罚力度,使违法者不敢犯法。
郑宁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厘清直播带货行业中相关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义务、责任的界定和划分,加大对平台、经营者、主播的审核、监管力度,并加强对直播带货的关键环节——主播的管理,通过系统性的培训引导和规范化的考评机制,加强主播的职业素养和规范意识,通过内容监管、飞行检查等手段,做好对主播的管理和约束,提升直播带货的准入门槛。
同时,平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完善自身监管措施和处罚方式,积极自治,加强从招募入驻、商品抽检、营销推广、商品评价、违规管理、售后保障、纠纷判责等直播带货交易全流程的生态治理及审核把关,严格查处各类人气造假、评论造假等造假行为,以及各类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行为等,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鉴于直播带货不同于传统的网络销售模式,其涉及到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多样,甚至存在身份交叉、不同法律关系重叠的情况,建议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明确监管职能划分,又要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共同织牢监管网络体系,打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郑宁说。
郑宁还建议,可以建立统一的直播带货违法举报及维权平台,将直播带货置于全民有效监管之下,对于随意夸大其辞、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直播带货行为应纳入社会诚信考核体系,对在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主播除进行严厉经济处罚之外,还应将违法情节严重、劣迹信息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提高直播带货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
如果消费者在看直播时购买了推荐的商品,但是商品质量有问题该如何维权呢?
“如果消费者在直播中购买到了低质量产品,应及时保存购货链接、支付凭证等固定维权证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同时还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韩英伟说。
郑宁说,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一般可以采取投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据了解,近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已下达计划,中商联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将牵头起草《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两项标准,预计于7月份正式发布执行。该标准将对行业术语和定义、“带货”产品的商品质量、直播场景软硬件要求、网络主播的行为规范、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内容发布平台合规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要求,力求对行业起到监督作用,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
来源:法制日报 韩丹东 梁晨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直播带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