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转正道阻且长
培训管理刻不容缓
值得一提的是,5月11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关于对拟发布新职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公告》,拟新增10个新职业,其中,“互联网营销师”引发关注。
有专家分析称,设立明确的职业,将会使得网红直播带货行业呈现出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利好趋势,由此可以推动网红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郑宁认为,设立“互联网营销师”,制定标准,可以让从事电商主播的人首先认识这个行业有何要求,这样才有利于行业发展。另一方面,这代表了国家层面对互联网营销的认可,能够促进相关的培训工作,增强职业标准。
王四新补充道,这也表明有关部门要对这一类行为进行定型和规范,以及更有效的管理。
事实上,看似只有网络主播一个人在直播中“吆喝”,背后其实涉及复杂的利益主体。
20岁出头的杨明(化名)在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刚刚开始运营的MCN公司。MCN目前在国内主要指运作网红经济的机构组织。
根据《2018年中国网红经济发展研究报告》,MCN机构成为网红经济产业链核心,商业模式逐渐明晰,产业内各机构分工明确,并且吸引大量资本涌入,推进市场格局逐渐扩大。
杨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国内的MCN公司有大有小,可以理解为自媒体的经纪公司,掌握着自媒体、网红、博主等资源。不少商家会找到MCN机构,让其帮助销售商品,MCN机构便会利用掌握的网红资源进行直播推介。
据了解,对于直播出售的产品,主播及其经纪人一般都会进行筛选,这个过程叫做“选品”。值得注意的是,选品过程并不完全指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更多的是对产品“好不好卖”进行预判。
“一般都是大主播才选品,他们不可能有时间试用每个产品,而且会觉得试用很麻烦。”杨明说,不同影响力的网红会收取不同价位的服务费,对于网红与中介公司之间如何分成,各个公司会有不同的规定。
“互联网营销师设立后,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那就是对于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相关人员要承担的担保义务或者担保责任是明知还是应知。明知是一种事实上的知道,责任比较轻。应知就是你应该知道,这种所承担的责任就比较重。如果把带货的网红称作互联网营销师,那么在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其承担的责任就可能更重一些。”刘德良说。
刘德良认为,如果营销师是商家本身的组成部分或者团队,其承担的责任就是商家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营销师属于专门的一个中介,和商家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其承担的责任就和企业一样。如果是独立的第三方主体,其承担的责任就是担保义务和担保责任。
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建立协同共治机制
3月24日,广州市商务局出台16条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直播电商。4月14日,东莞网红直播带货基地正式启动。近日,沈阳市网信办也联合相关部门和当地的网红开展“沈阳市网络直播带货节”,推动网络直播等新兴网络营销模式助力实体经济。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全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18536亿元,增长5.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3.6%。直播带货正成为网上零售额上涨的重要推手。
直播带货呈井喷之势,如何长远健康发展引关注。
“直播带货的天花板已彻底被打开,它能否为未来一个时期中国经济的发展持续提供强劲动力,取决于直播电商的创新力和走向。”辽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杨志安说,下一步,相关部门可抓住产业变革机会,加强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的支持,让各行各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在王四新看来,我国现有的很多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已经提供了比较系统化的规范要求,基本上能够覆盖网红经济各个领域的问题。“也就是说,网红经济目前所出现的问题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上的解决路径。但在执法方面,可能存在一些不太容易把握的界限,执法工作的法律适用可能存在一些困难。”
“当然,这个领域在监管方面也有一个有利条件,就是各个环节都可能会留下电子证据。同时,对于这一类诉讼,我国也设立了一些专门的法院,比如北京、广州、杭州等地设立的互联网法院,都可以简化这类纠纷的处理流程,加大这类纠纷的处罚力度。互联网平台也可以在直播过程中加强对直播人员还有直播过程中所要配送的货物的管理。”王四新说。
郑宁认为,未来若要让网红直播带货行业真正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有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对“刷单”“假评论”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靠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网红直播带货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应当建立协同共治机制。电商第三方平台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网红带货’的资格审查机制及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信用黑名单,严厉打击从事‘数据造假’的主体。行业协会要建立行业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郑宁说。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赵 丽 实习生 秦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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