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去年格力实名举报奥克斯虚假宣传吗?
现在,终于有了结果——4月10日,浙江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奥克斯被认定存在虚假宣传,被罚10万元。
格力赢了。那么,消费者能据此向奥克斯提起赔偿吗?
确认奥克斯能效虚假宣传
格力实名举报奥克斯,是2019年业界的一件大事。
2019年6月10日,格力电器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列出8个不合格的奥克斯空调型号。举报信着重对KFR-35GW/ZC+2型号的空调进行了分析,称其标称能效比3.59,但实际检测仅为2.68,远达不到3.4的国家二级能效标准。
奥克斯空调随后回应称格力举报不实,已报案。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深夜回应,高度关注,已于当日下午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情况尽快调查核实。
围绕公开举报,双方进行了多个回合隔空交锋。在2019年12月的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董明珠公开回应格力举报奥克斯事件:“奥克斯空调低于国家标准,欺骗消费者,我们要用行动营造公平的环境。”
在双方隔空论战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启动了调查程序。
2019年6月28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奥克斯涉及8个型号空调能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当天予以立案。
记者拿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奥克斯KFR-35GW/ZC+2型号空调检测发现,其能效比3.21W/W,能效等级3级。而其标注制冷量3550W、输入功率989W、能效比3.59W/W,能效等级2级,实际检测与其能效标识上的信息不符,认定存在虚假宣传。
宁波市场监管局认为,空调是一种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生产者应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奥克斯为了推销其空调产品,突出其节能省电的特点,在能源效率标识上标注与实际不符的输入功率能效比,能效等级等能效指标信息,并在说明书指向的能源效率标识二维码链接网页上进行展示,夸大了节能性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1、责令改正;2、处罚款10万元。
举报中格力提供了多份奥克斯空调的检测报告,大都被采纳。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宁波市场监管局做出处罚的证据之一就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检验报告、公证文书以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
处罚决定书还显示,2020年3月11日,宁波市场监管局已向奥克斯送达了(甬市监听告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奥克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可以断定,奥克斯对自己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默认。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格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