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讯昨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书,天津市滨海新区御丰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御丰堂”)因未明码标价被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20年1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吉安里3栋底商4号销售的口罩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公告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的规定,被罚款5000元。(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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