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祁某并不认同,双方遂发生争议,祁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如约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中,合同缔结时,宋某出具的宣传单应该视为要约的组成部分,合同成立后该优惠措施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本案中,宋某将“每次可带一名年满16周岁的人士参与健身”的承诺,变更为“每天/次只能携带一人体验,每个体验的非会员每月只可进店一次,且不可重复体验;另外,携带人员入馆时,游泳年龄不得超过60岁,健身体验不得超过45岁”,该声明明显减少了祁某一直享有的合同权利。宋某单方变更优惠条款实属单方变更合同,未经祁某同意,不产生变更效力。鉴于宋某会馆仍具备履行条件,且允许祁某带人入馆,故宋某应当按照原有的承诺继续提供服务,法院对祁某要求宋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祁某要求宋某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祁某虽主张宋某自2014年12月15日起应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督促宋某继续履行合同,以及祁某消费情况,法院参照月卡(全项)为800元的标准进行处理。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祁某每次到健身会馆健身时,可以携带一名年满16周岁的人士入馆健身,宋某应予以配合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规集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老胡点评
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和身材健美的追求不断提高,我国健身服务业也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从本期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健身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矛盾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健康服务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缺乏诚信精神、违反合同约定和签订霸王合同等原因所致。
健身服务业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行稳致远、蓬勃发展,而诚实信用、信守合同即是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健身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树立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与消费者的关系、处理与消费者的争端。在签订健身合同时,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决不能花言巧语、夸大事实、隐瞒真相,欺诈、忽悠消费者。
同时,健身服务的消费者在选择健康服务提供者时,也应当坚持理性冷静的精神,认真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了然于胸,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当场予以指出、拒绝,消除产生纠纷的隐患。此外,自身在享受健身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健康的身体是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健身服务业在增强人们体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推动健康服务业健康发展。胡勇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刘雅璠 张丽君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健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