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讯 日前,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造罚〔2020〕1号)”显示,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店因未明码标价被罚款2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店于2020年1月27日以进货价格14.95元每只的价格,由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3M口罩100只,其中30只由店员自己使用,未对外销售,70只以22元每只的价格售出,销售时未制作和摆放价签,未明码标价。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493.5元,罚款2500元。(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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