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连续投保”并不等同于“保证续保”,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投保人连续投保的申请。
此外,也要警惕“类保证续保”的营销宣传承诺。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提出了“几年续保不核保,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拒绝客户续保”等“类保证续保”的营销宣传承诺,则消费者应关注此类承诺是否写入保险合同或注意留存有关证据,避免因缺乏依据而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不得随意停售 保额不得虚高
对于非保证续保的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停售的原因,通常有上年赔付支出较大等。届时保险消费者可能面临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续保的风险。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如停售,应将停售的原因、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必要且合理的转保服务。
同时,《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险产品价格;应当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理赔经验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健康险产品的费率、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财险公司的百万医疗险之所以能成为“网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费便宜。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因为是期限一年期及以下且不保证续保,因此财险公司在短期健康险上需要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要远远少于人身险公司,相对成本较低。然而,在实际销售宣传时,部分财险公司却打起了政策擦边球,经常在条款或宣传语中加入“连续投保”等易与长期健康险混淆的词句。此举不仅涉嫌监管套利,还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来源: 上海证券报 黄蕾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医疗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