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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消费维权负面信息60余万条 快递配送问题多

  引发“双11”购物集中“吐槽”的五大矛盾

  综合分析监测期内网络舆情集中“吐槽”的上述问题和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引发今年“双11”网络消费维权舆情的,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矛盾:

  一是直播带货销售方式“野蛮生长”与平台责任意识相对薄弱之间的矛盾。

  作为技术革新升级与网红“粉丝聚焦效应”融合共生的产物,直播带货销售方式在今年“双11”期间出尽风头。据阿里方面称,开场8小时55分,淘宝直播引导成交已破100亿,超过50%的商家都通过直播获得新增长。

  然而,与直播带货交易火爆的场景相对应的,却是网红与平台规则意识的普遍缺失。一方面,不少网红直播带货不同程度存在夸大不实宣传,甚至销售“三无”产品、变质产品等问题。另一方面,声称单纯提供“社交表演”平台,实际却赚取了丰厚收益的电商,对维护网络促销秩序缺乏应有的担当,对售卖商品缺乏严格准入审核、统一管理。高红利、低门槛,导致售卖商品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价格套路和促销陷阱借新技术、新应用快速迭代翻新与消费者辨识能力、防范意识相对较弱之间的矛盾。

  除了“先涨价后打折”“虚拟价格请君入瓮”的老套路,深谙互联网与新媒体、新应用游戏规则的电商又将这些套路与消费方式社交化、游戏化的特点精心包装、巧妙嫁接、自然“延续”,层层嵌套、步步为营,通过红包、预售、购物津贴诱导消费者辛苦“盖楼”、定点“打卡”、抽空“砍价”。

  被“砸蛋”“喂鸡”“养树”“走步”等互动新体验迷惑的消费者支付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账户余额”后,最终却发现赚的没有赔的多。从最初经营者号称为用户节省500亿,到消费者“双11”过后想“剁手”,促销规则的复杂化,不仅抬升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业透明度乃至商业诚信度,更是对消费者维权手段、防范意识与消费信心的粗暴挑战,从而导致“双11”套路与陷阱的“槽点”热度居高不下。

  三是霸王条款、预售规则“网络翻版”的集中亮相与消费者维权手段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

  从舆情数据中的几处集中“槽点”来看,电商平台是“双11”游戏规则的单方面制定者,无论是“剁手党”还是普通“玩家”,只能被动接受规则。而诸如“退款申请次日零点开通”、“所有商品不接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条款,虽然打着“有序高效为消费者服务”的幌子,实际上却是排除或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规避经营者应尽法律责任的伎俩。

  值得警惕的是,这些形式上“简单粗暴”的规则,因为大多只在“双11”期间“昙花一现”,且又藏身于各种“消费互动玩法”和繁琐的环节之中,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而理清规则后试图主张权利的消费者,面临的却是“总也找不到客服”的无奈与折磨,最终大多被迫放弃维权。

  四是大数据、算法的精准“骚扰”、无孔不入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难度加大之间的矛盾。

  在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支撑下,机构与商家滥用个人信息授权和隐私数据的问题越发普遍:一方面,短信频繁轰炸、商品精准推荐成了“无法取消的骚扰”,令人不胜其烦;另一方面,机构与商家不仅通过数据挖掘应用自动捕捉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偏好、“算计”消费者的腰包,更在肆意窥探甚至售卖消费者个人的隐私,给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侵扰。

  消费行为的“被数据化”使得消费者个体暴露在更多的风险中,个人消费数据的安全边界越来越模糊,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愈发凸显。

  五是“双11”促销模式的固化不变与消费者服务体验提质升级、迫切求变之间的矛盾。

  为了应对“双11”,电商平台在保障消费者购物过程的安全性、便利性方面做了很多努力,诸如提高平台系统承载力,防止服务器故障、对快递损毁等突发事件增加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等,但现实的另一面却是“双11”“网络大集”式营销模式的固化不变:“质量缺陷与隐患”商品时有出现,“强行退件”、“半夜收件”等困扰依然存在。这种流量思维主导的促销模式,与消费者追求品质、注重体验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明显。

  “双11”期间消费维权舆情应对建议

  “双11”消费维权舆情影响面广,成因复杂,具有“短期”、“集中”、周期性呈现且兼具“长尾效应”等特点,对消费信心带有一定负向影响。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电商平台“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监督惩处措施,净化网络消费环境。电商平台应依法肩负第一责任,既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平台系统承载力,应对消费高峰,防止服务器故障,更要充分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体验,严格执行商品准入制度、完善违法商户退出机制,杜绝网络集中促销活出现假冒伪劣商品;加强对浏览器等强制弹窗广告、各类促销广告的监督管理,杜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强化对入住商户的约束,简化促销等相关规则层级,增加价格优惠透明度,删除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明确消费互动游戏的“合法合规”性要求,降低消费者购物时间成本、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网络直播带货审查监管,完善“网红带货”诚信评价机制。健全监管机制,既要重视“以法管网”,还要善于“以网治网”,通过信息共享、多措并举,加强对“网红带货”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发现数据造假、不实宣传、售卖不合格品等问题,及时出手干预。同时,督促电商平台完善“网红带货”的诚信评价机制,将粉丝评价、举报、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信息等记入评价系统,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较多的网红拉入黑名单,取消直播带货资格,通过诚信惩戒手段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个人消费数据信息合法使用的边界。通过完善立法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个人消费数据信息属性及合法使用的边界,探讨个人消费信息保护的机制和举措。对法律明确“可使用的信息”,电商平台应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与其“平等交换”,且必须通过技术手段等“安全处理”,从而规范企业数据挖掘和使用行为,避免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肆意获取和滥用。同时,对有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企业,要进行曝光和严惩,加大其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消费教育与引导,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倡导理性健康消费。通过平时与特定时间节点相结合的、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消费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理性对待促销优惠,理性分析自身消费需求,冷静对待各种“消费场景”,避免陷入电商直播时代“货找人”的种种套路陷阱,更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购买非必需品。

  五是呼吁电商平台摒弃唯流量是举的思维模式,通过转型增效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双11”不应仅是电商收割用户的战场,而应聚焦对用户体验的关注和满足。走过了10年的“双11”,如果不能真正继续保持“互联网思维”,如果不对现有的促销模式与配套服务进行转型增效,消费者对各大电商平台“双11”运营套路的诟病与质疑,最终必将带来“质变”。(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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