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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与小米等品牌遭约谈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引争议

  各抒己见:

  约谈稳妥有效

  开机广告使用智能软件借助互联网发布,强制消费者“欣赏”,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可依法查处。为便于营销,有的智能电视厂商在产品宣传、销售推广、资料介绍和使用说明中有意规避产品随机安装开机广告软件的提示,损害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权和公平交易权。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寻求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介入。

  值得思考的是,开机广告已成为刺激消费的增长点。如何让企业在追求利润增长的同时,更好地提升消费者使用体验?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应加强协作,多措并举,加强引导,像江苏省消保委采取约谈的方式即为稳妥有效的做法。(张靖)

  应确保一键关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广告法》也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智能电视厂商应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智能开机广告监管可综合运用调查、约谈、反映、建议、揭露批评、诉讼、信用公示等手段,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张俊杰)

  加快制定行业标准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对于商家降低成本、取得价格优势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目前存在的强制观看等问题,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开机广告只要内容不违法,可以设置,但程序中应显著设置一键关闭按钮。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监管,同时积极引导厂商制定开机广告行业标准,促进智能电视行业良性发展。(杨斌)

  企业应重视消费者体验

  从江苏省消保委的调查来看,消费者对于开机广告存在诸多不满。品牌商家不能只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应重视消费者体验。被约谈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设置一键关闭功能,依法发布广告,还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唯有守法经营,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赖。(周俊义)

  开机广告合理不合法

  智能电视机由于开机时需要连接网络存在时间延迟,厂商利用这段时间投放广告有其合理性,但设置方式不合法。智能电视播放的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应遵守《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商家应重视消费者意见,设置醒目的关闭标志,让用户可以关闭开机广告,提升观看体验。(郑刚)

  发布广告不可任性

  开机广告的发布必须连接互联网才能实现,属于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开机广告违反《广告法》,亦损害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也是生产商被江苏省消保委约谈的原因。智能电视通过开机广告或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盈利并非不行,但必须在法律法规约束内开展,不可任性。商家应在售前提前告知消费者有开机广告,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引导和监管,对屡教不改的商家依法查处。(鄢国卿)

  不能仅销售时告知

  从一定程度上看,智能电视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范畴,应遵守《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智能电视在开机后有播放加载广告的情况。即便经营者销售时作出告知,但若告知内容是无法自主关闭开机广告,仍是一种强制行为。被约谈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孟超)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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