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65条规定了网络游戏管控制度。
“但这一规定还不够具体,对有关企业责任的强制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
刘修文建议,进一步增强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建立严肃严格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是欧美和日韩等国普遍推行的网络游戏管控手段。例如,美国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ESRB),依据性尺度、暴力程度等将网络游戏分为7级,即AO级、M级、T级、E10+级、E级、EL级、尚未评级(RP),分别适用于成人、17周岁以上、13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上、6周岁以上、3周岁以上人群。日本电脑娱乐分级组织(CERO)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审查,划分出适合15岁以上、12岁以上以及适合所有年龄段的3类游戏,游戏包装要求标明等级,并严惩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游戏的商家。
他同时建议,在网络游戏服务领域推行强制身份认证机制。“未成年人身份认证是实施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只有真正落实‘网络实名’,才可能使未保法中确立的各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草案第5章“网络保护”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第58条关于培养和提高网络素养、第60条关于企业责任、第64条关于网络沉迷防治制度等。
分组审议中,多名发言人也提到,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和家长、学校、老师以及政府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将网络直播短视频纳入监管范围
虽然草案第65条规定了防止沉迷网络游戏。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玉良认为,最近一两年,网络游戏只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具体情形之一,网络直播、小视频等新兴网络形式异常“火爆”,不仅未成年人,就连很多成年人刷直播、刷小视频都上瘾。“建议可以补充完善有关沉迷网络具体情形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则建议,结合网络直播短视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应将其纳入时间管理和分类提示的监管范围。
“总体来看,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的规定中予以监管。”吕薇认为,鉴于当前网络直播短视频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影响,建议增加规定,将对未成年人影响重大的短视频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监管范围。她同时建议,正在制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考虑到这个问题,以专门条款对短视频提出了监管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月则建议,将草案第15条第8项、第50条第1款、第2款中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表述,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因为水吧等场所提供免费WiFi等服务,已成为中小学生常去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与社会青年接触的新平台,感染不良习气的重要场所。而水吧又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删除表述中的“营业”有利于对水吧等提供免费上网服务场所的规范管理。
来源:科技日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短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