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利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近日记者从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针对旅游合同中5项较为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阅读补充协议和行程单,如遇纠纷要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仲裁或诉讼。
此次点评的5项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如下。
1.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行程延误和景点取消或者火车时刻延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游客自理。
点评: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由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旅游期间因游客自身原因或疾病所造成的损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
点评:本条款涉嫌免除旅游企业自身责任。根据《旅游法》第70条、第71条、第80条、第82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安全提示、救助义务,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团队机票出票后一律不予退票,确认出票后游客如不能如期出发,一切损失需游客自行承担。
点评:此条款否定了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权利。根据《消法》第10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旅游法》第64条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法》第65条也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
4.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点评: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旅游法》第70条、第71条、第80条、第82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
5.如团员故意不遵守规则或妨碍全团游客正常活动及利益时,本公司工作人员有权取消其参团资格,所缴费用恕不发还,该团员离团后一切行动与本公司无关。
点评:此条款涉嫌免除旅游企业应当履行的劝阻、制止和协助旅游者返回义务,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旅游法》第66条第4款规定,旅游者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法》第68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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