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消费者对传统的“霸王条款”表现形式并不生疏,比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与此相比,新技术发展下的“霸王条款”则表现得更加隐晦,很多消费者还未反应过来就已中招。
据分析,不管“霸王条款”形式新旧,都有相同特点,如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等。
“移动互联网时代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信息真假更难分辨,这些新问题迫切需要相关立法、管理部门的前瞻性研究。”钟萍说,消费升级是好事,但更需要有良好的保障措施来立定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信心,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健康快速发展。
“灭霸”还须合力攻坚
“目前消协收到的投诉还是以传统形式的为主,有关这种‘网络霸王条款’的投诉并不多,这与实质性损失相对较少、消费者不愿较真儿有关。”钟萍说。
据介绍,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占据弱势地位,如果损失未超过一定程度,可能会自认倒霉。同时,新技术发展下的“网络霸王条款”,因表现形式更隐晦、经营者地点跨地区等原因,维权更难。
“随着技术的变革,会引起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的变化,包括商业模式的变革。但一些企业自身的商业伦理和价值观还存在很大问题。”中国网络文化传播研究会理事于天罡说。
于天罡说,面对这种现象,一方面消费者应该加强辨别能力,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消费市场中,面对商业模式的升级和部分商家的无良行径,消费者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就要靠政府能有新的作为。
于天罡认为,首先政府要认真研究由科学技术变革发展带来的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并且要研究有针对性的新的规范和伦理。“第二,在新的规范没有形成之前,通过判例的形式,对违法企业给予严肃处理,以达到威慑作用。比如说吊销执照、停业整顿、比较重额的罚款、行业准入限制等,这样能够使商家在新的经济转型和商业模式升级过程中,保护住新的商业文明。”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不管‘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如何,本质上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目前,相关立法和行业监管还相对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内容更加细化的立法迫在眉睫。”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王雨琦说。
王雨琦建议,应加快对于新型行业的立法与行业监管进度,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努力实现社会共治。细化立法中应明确“霸王条款”的各种形式,加大处罚力度,使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作用。
“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提升自身‘免霸’能力。”王雨琦说,“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敢于维权、依法维权,助力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秩序。”
来源:工人日报 柳姗姗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网络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