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的时间,越来越近了。徐汇城管针对生活垃圾执法检查情况,日前公开曝光6月5日至12日执法检查期间发现的13家垃圾分类不合格企业名单,其都存在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管理义务的情况。
针对上述企业,城管部门将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依法处罚,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采取综合监管措施,对辖区内多次违法受到查处的企业,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增加抽查频次、公示执法结果等手段,形成有效震慑。
垃圾分类执法提示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违反该法规,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上海徐汇”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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