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餐馆会事先提醒收费,而有的餐馆选择在结账时才送上这份惊喜。一套收费的消毒餐具,包覆一层透明膜,收费1元~5元不等。消没消毒,消多干净,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
广东人涮碗仪式的第一步,是拆包装
如果同行人比较多,想去包厢里用餐,有的餐厅会有包厢最低消费,因为你“享受了更好的环境和升级的服务”,餐厅付出了“更多的运营成本”。
点够规定的饭菜钱,才能光明正大地入驻包厢,价格过滤人群,贫穷人士是不配坐在包厢里谈笑风生的,外面闹哄哄的大堂才是他们的归宿。
吃得尽兴了,想开一瓶酒庆祝庆祝,如果这酒不是在就餐的餐厅买,而是自己带来的,你可能面临着一项“开瓶费”。
酒水本不是餐厅产品,不过倒一下手,开个酒瓶盖,动辄要收一两百元,高档饭店甚至可以达到四五百元。开瓶费比酒还贵,也难怪有人说,开瓶费简直就是开宰费。
我国《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中提到:“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顾客到餐厅消费,便与餐厅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提供座位、餐具、服务都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无特殊说明,餐饮费应该包含了所有运营成本。
经营者在不事先告知,没有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单方面另行加价,都是强买强卖强制收费的行为。
2014年,国际商报报道北京有餐馆叫停“禁带酒水”,深得民心
“最终解释权在商家”就是耍流氓
“顾客就是上帝”这句话被用烂了,以至于在大众认知里顾客高高在上,商家都得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
虽然服务从业人员没有必要因为处于服务方就低到尘埃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顾客这上帝当得实在憋屈,只能被商家牵着鼻子走。
维权纠纷中,“最终解释权在商家”,是商家最爱用的挡箭牌。也就是说,随便顾客怎么闹,最后怎么定义对错、解释分歧点都得听商家的。
“顾客是上帝”这句话太过常见,以至于商家和顾客都忘了它的真正寓意
类似的条款有“本商场拥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店可自行限定维修商责任范围”……
如果裁判和打比赛的是同一个人,到底谁才是上帝?
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才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而当事人对合同做出的一切单方面的解释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妥妥的霸王条款。
耍流氓式的霸王条款,潜台词是“我不负责”。
“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存包丢失概不负责”,这些条例在生活中反复出现,简直是商家对消费者的变相恐吓,让人买东西时还得战战兢兢。
要是不幸出现了问题需要交涉,商家客服会指着一行小到几乎看不见的字,告诉你“之前都写得明明白白了,您自己没看清楚”,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
买打折衣服的时候,要一个一个针眼检查有没有破损
《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泰安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凝聚了强烈情感色彩的情绪化表达,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以减免自身责任。
消费者在以个人对抗商家时,往往存在心理和力量上的弱势。考虑到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与争取回来的权益相比显得得不偿失,虽然心理上愤愤不平,真正付出行动维权的却寥寥无几,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良商家的气焰。
赚钱不易,所以才更希望花钱能成为更“简单”一点的事儿
2004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向霸王条款开战,揭露了多个行业的潜规则,当年评选出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引发全国消费维权热潮。
200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当选当年“年度中国经济人物”,获得了“年度社会公益奖”。 这是社会各界对中消协挑战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行为的肯定。
中消协也曾公开表示,“将采取多种手段与霸王条款抗争到底”。
商业时代,只要存在着对利益的追逐,存在信息不对称,霸王条款就很难消失。它渗透在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场没有终点的战争。
最重要的是,降低普通民众的维权成本,普及维权知识,才能唤起更多较真的人,和更多说不的勇气。
(来源:新周刊 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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