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一些不法之人所以会实施各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除了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有关之外,当前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仍不够大,也是重要原因。
按照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追究刑责,存在较高的认定标准,比如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级别的伤害程度、受害人数标准,以及生产、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案值等等。也就是说,在现有相关司法解释下,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如果没有较高的标准、程度与数额,嫌疑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也就导致部分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人员得以逃脱刑事惩处。
而《意见》提出,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对违法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则有利于经由大幅提高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违法成本,令违法犯罪人员付出不可承受的代价,更为有力有效地遏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发生。
食品安全与广大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唯有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施以严刑峻法,如《意见》提出的,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再辅之以各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严格监管,对监管不作为与监管不力人员实施严厉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
期待《意见》提出的要求能够尽快落地实施,以令“舌尖上的安全”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令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获得最为坚实的保护。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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