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预付费的规定更加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发放单用途预付凭证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记名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保留证据勇于维权
预付卡服务名不副实、卡里剩的钱不给退、经营者突然“跑路”……消费者咋办?
陈江涛表示,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仅仅是因为消费者一时冲动办卡而后悔主张退款,恐怕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如果因为商家单价上涨、服务质量下降、迁址等情况,消费者可以主张因商家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从而解除合同、退回余额。
“如果商家在没有退回余额的情况下关张了,这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这时候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机关投诉的方式来维权。”陈江涛说。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商家提供预付费服务的目的并不是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利用此模式吸收大量消费者办卡资金,然后携款逃逸。对于这种情况,商家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消费者可以联合起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商家以预付费诈骗,《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预收款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凭证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预付费消费要提前了解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大型连锁企业,并尽量控制预付金额切勿过高。同时,应签订预付费消费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保留好消费凭证。
记者梳理发现,在多起消费者提起的此类诉讼中,对于商家约定的“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等条款,法院均认定其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消费者可申请解除服务合同。但如果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商家有违约行为或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营者应退还部分价款。
“消费者要谨慎选择、考虑清楚,是否会在该商家持续消费、是否足够优惠、有无办卡的必要性。否则,宁可舍弃眼前的优惠,也别给将来添麻烦。”陈江涛说,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也要勇于维权,尽量把商家的一些口头承诺固定成书面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记者从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将探索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将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抽查抽检、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多维度信息整合分析,做出企业信用指数评价,运用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中。同时加强与商务、公安等部门监管执法工作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公示经营者行政处罚信息,对预付费消费经营者“跑路”查无下落的,及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周宵鹏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预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