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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首付“弹个车”面临车财两空 “以租代购”有风险

  尽管这种模式被称为“汽车新零售”,但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几十年,在我国则是近两年才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早在2004年,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允许从事包括飞机、轮船、汽车在内的交通工具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2008年,银监会又颁发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随着互联网+概念的不断深化,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认为,汽车分期金融平台将汽车零售变为汽车金融产品,本质上已不再是和传统汽车销售门店竞争的以零售为核心的电商平台,而是以汽车为载体的金融服务公司。与传统汽车按揭相比,汽车融资租赁方式具有很多优势,其前期投入低,能有效刺激消费需求,为用户提供更便利的综合服务,更能满足年轻一代个性化选择的需要。

  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高兴发认为,对消费者来说,这种购车模式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

  第一,车辆过户前,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平台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汽车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用户存在违约行为时,平台有权收回汽车并要求用户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在平台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汽车还有被查封、扣押、拍卖等风险。另外,对于用户而言,租赁期结束后,平台往往会设置比较苛刻的车辆过户条件。

  第二,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因此,在汽车系由用户自主选择的情况下,如果汽车存在瑕疵,用户一般不能主张减免租金。

  “汽车融资租赁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商务部颁布的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董毅智说:“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允许车企在销售过程中主动指定或者强迫消费者选择相关的金融服务,只能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和知情权,如果消费者知道第一年其实是租车而不是买车,以及一年后全款买车或退车的相关条件,那就没问题。现在之所以出现消费者不满,不少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没能得到充分保障。”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以租代购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一些平台事先没完全讲清楚或者比较隐晦,让消费者误以为一直都是买卖合同,并不知道第一年实际上是租赁关系,这就涉嫌欺诈。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此种购车方式时,要注意各平台操作模式的区别,有些平台存在所有权转移不及时、限制消费者退出、后期还款利率较高等问题,消费者需要衡量自身消费水平和习惯,选择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购车模式,并尽量选择提供线下购车体验和服务的平台。此外,消费者在与平台达成协议时,要特别注意与自身权利义务有关的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的专业词汇或有疑惑的合同条款,要求工作人员解释清楚,以降低购车风险。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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