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不明示涉嫌侵权
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晓晶
关于金融服务费,现在的讨论重点在于它是不是合法,其实是否合法的讨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的,实际上,是否合法与是否侵权,是否存在欺诈没有直接关系。即使退一步说,4S店向购车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合法的,也不能排除收取方式存在侵权或者欺诈的可能。比如说,在收取这笔费用前有没有对消费者明示,有没有告诉消费者这笔费用的真实用途,有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与这笔费用相应的服务。原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也就是说,4S店要收取某项费用,必须与消费者约定为此提供了哪些服务,这就要求其不仅要明示费用,还要明示与之相关的服务,如果4S店收取了金融服务费或者其他什么费用,却没有与之提供约定的服务,那就是欺诈行为。所以,对金融服务费或者其他类似的费用,不仅要看它本身是否合法,更应该看它的收取过程中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没有涉嫌欺诈。
要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占领
金融服务费并非法律所明确禁止,即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本身可能并不违法。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不能强迫消费者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全款还是贷款,消费者都有选择权,而在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的案例中,4S店采用了诱导、强迫消费者选择以贷款的方式购车,从而收取所谓金融服务费,这肯定是不允许的;
第二,需要收取多少金融服务费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也就是应该在告知消费者,可以贷款买车也可以全款买车,供消费者选择的同时,要告知金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在西安奔驰维权案例中,利之星4S店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女车主表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了金融服务费,如果查证属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此进行处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或者行政罚款。
“金融服务费”改头换面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浩
因为西安奔驰维权事件,“金融服务费”被推到风口浪尖上,舆论焦点都在讨论其是否合法。但实际上,4S店向购车消费者收取类似的费用名目很多。比如,最近有4S店的金融服务费名称改了,改成分期手续费,还有的改成商务咨询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收取分期手续费、商务咨询费,但这些费用和金融服务费其实是一样的,换汤不换药。作为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要么不买车,要么不付费,但不付费4S店就不给折扣,消费者还得多掏钱。
甚至还有更过分的,收取所谓的保险保证金,要求办理汽车贷款的消费者每年在4S店上保险,不上保险则不退保证金,大多数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但这其实是违法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而不管是收取金融服务费、商务咨询费或者保证金,都采用了强制交易的方式,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姜馨 记者 任震宇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金融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