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对接罗女士的一名杜姓负责人表示,其公司不是银行,“这笔钱,虽然是我们这里办的,但也是我们从银行贷出来的”。该工作人员承认罗女士的实际贷款金额为23万,合同显示为29万余元,多出的6万元则包含我们的一些成本和利息在里面,从售前到整个售后服务,是有些成本的”。
对于该负责人的说法,罗女士回应,“那为什么当初没有人说清楚呢”,自己明明已经缴纳了6900元的担保服务费为何还会产生服务成本。对此,该负责人连声强调“我们只有GPS费用,没有服务费”。
该负责人接着称,罗女士的购车贷款是先由公司垫付给罗女士,再由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对该说法,罗女士现场一位随行朋友质疑,按此说法,即相当于优信先为罗女士垫付23万余元,后优信再从银行获得29万余元的银行贷款,从中赚取了6万元,但却需要罗女士来偿还买单。
随后,该负责人又解释,29万其实是罗女士的最低还款金额,即如果罗女士要提前还款则需最低还29万余元,即便当天借款当天还也是如此。
沟通后期,该负责人表示,可以向公司申请,退一点钱出来。
“为什么要退呢?”罗女士问提出需要给出一个清单,“我们该给的就给,不该给的不给,必须给一个说法。”
“我们没有清单!”该负责人提高嗓音说。其提到:“我也可以给你编,但没有意义。”
最后,该负责人离开了办公室,表示去为罗女士向上级汇报处理,让罗女士自行安排等待结果。
律师说法
该笔多出的6万元钱款应当返还当事人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邱隆芬律师认为,在罗女士购车贷款的情形中,首先应当理清其与二手车公司、银行金融机构等多方的合同借贷关系。从目前已有情况来看,罗女士购车总价36万元,首付近13万,理论上只需贷款23万元即可,但借贷合同上呈现为29万余元,其总价已超出购车的实际总价。
邱隆芬认为,该超出部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二手车公司在为其办理贷款时没有明确说明费用的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服务费用,在合同中也没有记载,这笔钱应当返还给罗女士。建议罗女士与二手车公司先进行协商解决,也可在随后向法院提出变更合同诉求。依照《合同法》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同样认为,在此案例中,应当明晰合同的签订和约定情况。目前来看,银行将钱贷给了二手车公司,二手车公司为罗女士进行的垫付,如果贷款金额为29万余元,而实际需要垫付的车款为23万余元,那么二手车公司是没有依据占据该笔超出的6万元的,应当返还罗女士。
王英占表示,从消费者权益来讲,如没有服务成本等方面的特别约定,二手车公司涉嫌价格欺诈,当前车辆总价已经远远超出实际约定价格。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实习生 伍伟欣 摄影报道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优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