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退一赔三”被重审后“退车退款”
徐女士介绍,她2017年8月上诉,要求依法撤销购车合同,退还自己购车款等一切费用,要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自己人民币49万余元。
通过徐女士提供庭审笔录资料显示,2017年11月16日下午开庭审理,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12月28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如下:“一、解除徐女士与被告巴中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并能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女士的购车款163800元;二、由被告(巴中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女士赔偿金491400元及鉴定费3000元。”共计支付658200元。
“一审完全胜诉,但是对方不服,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女士说。
根据巴中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内容显示,2018年2月24日,4S店在收到判决书后上诉至中院,要求撤销判决中的一、二项。其中一项内容显示:“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出售车辆给被上诉人时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之上诉人虚假情况之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2018年8月16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12月17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女士与被告巴中市中瑞汽车销售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由被告巴中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徐女士裸车及增值税计163800元及赔偿损失费32207.67元共计196007.67元;由原告徐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汽车给被告巴中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效公司。二、并驳回原告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车主认定欺诈已经再次起诉等开庭
看到重审后的判决,徐女士很气愤,表示自己认定吉利4S店就是欺诈行为,最后怎么就成了“退车退款,赔偿了车辆相关保险、购置附加税及鉴定等费用共3万余元”?
徐女士介绍,自己购车的时候4S店并没有向自己说明前挡风玻璃换过,不管他们知不知道,自己车是从4S店买的,至少存在欺诈嫌疑,并且通过自己车内的行车记录视频中的工作人员的对话发现,4S店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车辆前就知晓前挡玻璃被换一事。通过司法鉴定结果和行车记录仪的视频内容,徐女士认定4S店是属于销售欺诈行为。
“既然是欺诈,4S店就应该接受处罚,退一罚三。”徐女士说。
从2017年打官司到2019年5月,两年的车贷即将结束。徐女士介绍,至从车子购买之后,到2018年11月6日,就行驶了5991公里,现在一直停放在车库。两年的时间里,为了车子的事情,忙里忙外,都是为了认定4S店的欺诈行为。虽然4S店表示车子是下一级经销商车展把车前挡风玻璃弄坏,私自换了,徐女士表示这和自己没有多大关系。
↑行车公里数
在2019年1月3日,徐女士再次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改判4S店赔偿人民币491400元。
徐女士介绍,目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自己正等着法院开庭。
是否构成欺诈?车主遇到这种事应该怎么办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介绍,4S店的欺诈行为,是他们知晓前挡风玻璃有问题的情况故意隐瞒,确实能够拿实证据,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如果视频里面员工说前挡风玻璃换过,但是4S店知不知道不清楚,这需要4S店举证。
消费者从4S店购买车辆,在购车的时候4S店没有告知消费者,从消费者角度讲涉嫌欺诈。确实构成欺诈,需要退一赔三。因车子在其他地方展销出事,也不会直接和消费者产生联系,因为,买车必须是新车,原装的,商家至少保证这点。
如果两者协商不成,就需要起诉维权。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认为,消费者权益的条文在于督促经营者在保证商品质量,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要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商品,前挡风玻璃在换了之后卖给消费者,这是经销商存在商业伦理上存在重大问题,法律的目的是要严厉打击和重处这种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正常经营环境。
蒋健表示,他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按照三倍赔偿。不过,法院可能考虑到一块前挡风玻璃值多少钱,总共部分值多少钱,车子上挡风玻璃的很多倍,考虑价值失衡。这种情况下,对商家的惩罚和打击代价太小,可能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还有其他的人遇到同样的问题,从价值体罚上来看的话,应该让经销商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蒋健认为,消费者很难举证,行车记录仪碰巧记录了销售工作人员的对话,发现了换挡风玻璃的事情,支持三倍赔偿,保证正常的经营秩序。另外,经销商和4S店的关系,只要不是车主自己的行为,不管是经销商,销售商等对车子做了什么,是他们自己内部的问题,和消费者无关。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丨张杨 图/视频据受访者提供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车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