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对记者表示,《电子商务法》规定,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针对的正是互联网中的“看人下菜”问题。此外,该法还明确,企业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有利于制约大数据“杀熟”,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电子商务法》约束了相关企业的“杀熟”行为,但消费者普遍觉得曾遭遇大数据‘杀熟’。这说明,由于大数据‘杀熟’的概念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形式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发现和分辩。”陈音江说。
建议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
尽管形式隐蔽、难以发现,企业也矢口否认,不过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项目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调查认为个别企业涉嫌大数据“杀熟”,是有证据和依据的。
该负责人以飞猪旅行为例解释说,首先,同时以新老用户账号模拟消费者在飞猪平台同一个页面同一个位置购买同一个产品时,一是老用户的价格比新用户高5元钱;二是老用户不享受优惠,新用户享受买立减4元优惠;三是老用户同样的房型只有4种选择,而新用户有更多的选择。“也就是说,老用户不仅价格高、不享受优惠,而且选择的机会也要少。”
其次,商家对老用户设置特定的交易条件,显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大数据“杀熟”。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关于大数据“杀熟”,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因此导致相关企业与消费者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陈音江认为,应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釆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画像”,并以谋取利益为目的,根据用户“画像”提供特定(非可选性)商品或服务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则建议,应尽快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对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予以规定。如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相关实施配套条例,完善《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法律治理范围之内。同时,完善《价格法》有关规定,清晰明确界定“价格歧视”行为,探讨是否将大数据“杀熟”现象列入价格歧视范畴。
来源:工人日报 杨召奎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杀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