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遭到“点名”的去哪儿网回应称,“去哪儿网会针对新用户以发放优惠券的形式进行拉新活动,同时也会对老用户发放不同会员等级的优惠券。所有的优惠活动,均向用户明确展示”。去哪儿网认为,以上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
2018年以来,大数据“杀熟”问题备受关注。但每次涉事企业都否认利用大数据技术“杀熟”,最后结果也都往往不了了之。实际上,所谓的大数据“杀熟”,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北京消协认为,本次调查结合现有情况、专家建议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釆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画像”,并以谋取利益为目的,根据用户“画像”提供特定(非可选性)商品或服务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针对部分企业在数据发布之后的北京消协表示,“目前正在收集信息,有进一步的解释会统一发布”。
监管亟待加强
大数据是互联网企业实现“千人千面”的重要工具,通过大数据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搜索推荐,实现用户对商品需求的精准化。但是由于大数据“杀熟”的概念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形式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消费者越来越难发现大数据“杀熟”问题,即使发现被大数据“杀熟”,维权举证也比较困难。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从深层次看,大数据“杀熟”其本质则反映了部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和随意使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未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他建议,尽快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对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予以规定,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前,将数字信息网络中不断涌现的个人信息种类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如网络用户注册信息、搜索记录、定位信息、消费偏好等。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相关实施配套条例,完善《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法律治理范围内。同时完善《价格法》有关规定,清晰明确界定“价格歧视”行为,探讨是否将大数据“杀熟”列入价格歧视范畴。
同时,邱宝昌认为,由于当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不够细化,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针对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全天候的在线监管,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同时加强日常监管与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企业存在通过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不仅要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还要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
来源:人民网 邵蓝洁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杀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