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子感冒只喝果汁离世”一事而引发关注的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如新公司”),此前曾因“服用产品致肾病加重”被告上法庭。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虽然消费者胡某的诉求被全部驳回,但法院仍判决如新公司赔偿2万,并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
判决书内容显示,胡某诉称,如新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人员盛某在明知其身患肾脏疾病后,仍向其推荐如新减肥产品。服用后不久,身体出现多种不良反应,病情加重。
她认为,如新公司故意隐瞒肾病患者不能使用减肥产品这一事实,“诱使”其购买使用该产品,且产品存在重金属铬超标,导致服用后大大加重肾功能的损害,给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医疗、误工费等费用合计近38万元。
经过双方举证和相关司法鉴定。2016年5月,一审法院认定,“现有鉴定材料不能认定被鉴定人胡某服用如新产品与出现的病症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胡某的损害后果,从公平责任角度出发,如新公司、如新北京分公司应给予胡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适当弥补其损失。”
其后如新公司方面的上诉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
消费者诉称如新销售人员“诱使”其吃产品后肾病加重
胡某诉称,2013年10月,她从如新北京分公司购买了TR90TM计划减肥产品1套与如新华茂牌茶沛胶囊5瓶。
据胡某表述,当时她曾向如新公司销售人员盛某表明身患肾脏疾病,并询问是否能使用该产品,在被告知没有问题后,才购买使用该减肥产品。
但在服用2个月后,她出现间断头痛、胸闷、喘憋等不良反应。接受降压治疗血压稳定后,面部出现红色皮疹、头发大量脱落、膝关节疼痛、腰背部酸痛、腿部水肿、长期嗜睡。
2014年1月8日,胡某因上述症状加重,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局灶增生性IgA肾病伴恶性高血压病肾损伤、慢性肾脏病急性加重、肾性高血压、心律失常-偶发室上性期前收缩。住院治疗后病情平稳并出院,但仍需长期服用药物并定期复查。
出现上述系列症状,胡某认为是服用的如新产品出了问题。
胡某诉称,事后,她得知服用的减肥产品,肾病患者是不能使用的。但如新北京分公司故意隐瞒这一情况,“诱使”其购买使用该产品,且该产品存在铬超标,导致她服用后大大加重肾功能的损害,给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胡某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医疗、误工费等费用,合计379159.64元。
如新公司、如新北京分公司则辩称,相关产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更不存在产品缺陷。胡某身体受损与公司产品无关,且是否服用公司产品亦未得到证实。胡某所称2014年初就诊与住院治疗,均属于其自身慢性肾小球肾炎疾病的加重和反复。对方病情发作、加重与其自身体质状况及自身不注意护理有着必然联系。所称其购买、使用减肥产品系受诱导,与事实严重不符。
法院判决如新公司支付2万元补偿款,承担鉴定费
对于双方的争议点,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鉴定。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果表明,胡某诉称的几款产品铬、镁、钠元素含量达标,产品也未含有西布曲明、芬氟拉明、伪麻黄碱、安非拉酮。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就胡某的损害后果是什么、胡某的损害后果与服用如新公司、如新北分公司的产品(TR90TM)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结果表明,胡某自身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局灶增生性IgA肾病伴恶性高血压病肾损伤(M1E0S1T2)、慢性肾脏病急性加重、肾性高血压、心律失常-偶发室上性期前收缩。“现有鉴定材料不能认定被鉴定人胡某服用如新产品与出现的病症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主张产品责任纠纷的侵权之诉,因其不能证明其损害后果与使用如新公司、如新北京分公司的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如新公司、如新北京分公司未举证证明胡某在购买、服用公司生产、销售的减肥产品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考虑胡某的损害后果,从公平责任角度出发,如新公司、如新北京分公司应给予胡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适当弥补其损失。
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判决,如新公司、如新北京分公司支付胡某补偿款二万元;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如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司法鉴定费88700元由如新公司承担。
来源:澎湃新闻 实习生 赵思维 记者 吕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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