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一起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提供的合同、收据、合同落款用章、健身卡品牌标志均存在不同,给案件审理、事实查明、责任主体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刘亚玲说。
其二,余额多少难认定。部分商家在销售预付卡时,仅在其系统内登记消费者相关信息,并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对服务内容、项目金额、使用期限等均无明确书面约定。部分消费者与商家签订了格式合同,但事发后,一些商家宣称,相关数据及网站信息已丢失,消费者所持有的充值卡内余额自然就无法核实。
其三,赢了官司却遭遇执行难。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预付卡类案件缺席审判的比例较高。从上海长宁法院近4年审结的此类案件来看,发卡公司多因自身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而歇业。消费者申请强制执行后,很多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难度较大,消费者款项难以得到实际清偿。
法律滞后监管空白 根治顽疾关键在价格
“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全面性需求不匹配。”刘亚玲表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经营者与消费者一旦出现预付消费卡纠纷,处理依据的主要法律为《民法总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辅以2016年商务部修订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为参考。但预付消费卡种类繁多,牵涉到的法律主体不尽相同,对其难以进行“一刀切”式的管理。
“虽然一些地方先行先试,出台地方性管理办法,但法律层级较低,且将兑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情形排除在外,难以对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刘亚玲说。
此外,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对预付消费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虽均具有一定的监督权,但由于权责划分不明确,造成部门之间权责交叉,降低了监管效率,导致监管难以有效运行。
刘亚玲建议,应尽快出台针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的专项法律法规,对发卡资质、发卡规模、资金用途、退卡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制。同时,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主体和职责分工,构建多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形成合力,协同做好售卡备案、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
“预付卡消费风险顽疾根治关键在价格。”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表示,目前不少服务项目单次消费价格畸高,一般人消费不起,不得不办卡。建议监管部门严管企业虚假宣传、随意定价,将随意抬高价格和低于成本定价纳入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规制,“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单次消费或者更多选择,市场才能回归正常。”
来源:成都晚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预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