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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前夕盘点2018年零售电商十大典型投诉案例

  又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如今,零售电商市场假货横行、捆绑销售、泄露客户信息、商家退店平台不退还保证金等问题,让大众颇有怨言。

  据“第三方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2018全年受理的零售电商用户投诉案例大数据显示,热点被投诉问题主要聚焦在:退款问题、网络欺诈、商品质量、发货问题、霸王条款、售后服务、虚假宣传、网络售假、退换货难、物流问题、货不对板、退店保证金难退还等12个方面。

  3月12日,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2018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其中以一品威客、绿森数码、微店、拼趣多、每日优鲜、享物说、有赞、丝芙兰等平台因户投诉居多,且突出存在行业的典型问题。

  典型案例一:“一品威客”涉嫌虚假宣传 消费者售后困难

  张女士于10月25日在“一品威客”购买vip会员,服务期限到2019年10月,开了会员后,缴费20000元,单子不管是在质量还是数量上都和说的不符,单子一个也没接到,张女士怀疑存在虚假宣传欺骗的行为。购买之前,一品威客的营销人员保证称平台所有任务都是真实的,保证单子源源不断,成为VIP后能得到单子推送以及小秘书人工推送的服务。成为VIP后才发现,单子存在虚假,经常收到需要刷单吗,提升信誉度等这样的站内信,说明他们的单子存在虚假,并且好多对接的单子都无法联系上对方。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表示,《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提到,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上述案例中,如若消费者所说的符合事实,那么平台以虚假信息引诱消费者购买VIP,实属消费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典型案例二:消费者久未收到货物 售后“绿森数码”表示已退款

  王女士于2018年12月6日在“绿森商城”购买一台苹果手机一台华为手机和一台苹果ipad,三台产品共计15157.15元。在王女士全额支付完毕后,“绿森商城”承诺的最晚会在12月9日发货,然而到了12月9日,“绿森商城”并没有发货,也没有任何相关人员联系通知王女士。直到12月23日,王女士向“绿森商城”申请退款,“绿森商城”告知3个工作日完成退款,然而在3个工作日后,王女士却未收到退款,也没有相关绿森人员向王女士解释说明。

  对此,“绿森数码”表示,经核实王女士的订单已经按照王女士的诉求退款完成,请注意查收。

  蒙慧欣表示,在最新的《电商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对于迟迟不发货的,消费者可按照平台对于卖家发货期限规则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内容显示,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显示,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典型案例三:“微店”疑恶意罚款 消费者售后遭拒

  黄先生在“微店”开通店铺,店铺在2018年12月26日上架一款商品,消费者在黄先生店铺购买该商品并交易成功,该单交易金额为11000元。在交易完成后,“微店”平台以黄先生进行套现为由,对本金的金额扣除百分之1的金额,扣除110元,最后黄先生实收10890元。黄先生表示在交易的过程中对方未使用信用卡、花呗等信用方式支付,不存在套现行为。微店平台恶意罚款,并不予退还罚款金额。

  对此,“微店”表示,核实黄先生的店铺存在非正常交易行为,违反《微店违约金说明》、《微店店长服务协议》等平台要求,无法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四:“拼趣多”退店保证金不退还 消费者维权之路坎坷

  李先生入驻“拼趣多,因生意不好在“拼趣多”平台申请退店,退店的条件都符合,之后联系 “拼趣多”平台,相关人员告知1个月处理,但申请4个月后,李先生仍为收到“拼趣多”退还的2000元保证金。

  蒙慧欣表示,“退店保证金”退还问题是商家与平台之间的消费纠纷,商家是平台得以长久经营的基础之一,对此,平台在“保证金”上应更加规范避免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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