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总结了几个主要原因:看身高比较直观,在身高线下一站就能够明确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易于施行;此前很多孩子没有办理身份证,携带户口本出行不便,这给证明未成年人年龄带来困难;企业为了提高收入,挣未成年人的钱,不想提供法定的优惠,于是以身高标准限制,收取未成年人全价票;一些企业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关爱。
事实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定义一直以年龄作为标准,国际上在落实未成年人福利权益方面,也均是按照年龄划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未成年人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国家发改委也曾在《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标准,对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2米(含)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至18周岁(含)未成年人实行半票”。
倒逼企业反躬自省
切实保护消费权益
也正因如此,作为全国第一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不少受访民众称,期望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这一场诉讼。
在邱宝昌看来,这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唤起了公众对于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保护,相关企业将会自觉更改优惠标准,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其次,提醒社会公众反思如何更好地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这场公益诉讼将对各行各业产生示范作用,倒逼相关企业反躬自省,尊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但不排除有些地方企业顶风作案,依然存在以身高为优惠标准的行为,所以各地消委会也要行动起来,提起类似的公益诉讼。”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这场公益诉讼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具有行业普遍性。未成年人消费者同时是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处于弱势,社会应进一步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几个层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他同时建议,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加入相关条款,比如由国家出台统一标准,实行“限高”和“限龄”两个标准。“限高”是规定身高,低于规定身高的未成年人直接享受优惠票价;“限龄”是高于规定身高的未成年人可以凭有效证件享受优惠票价。但是规定身高不应是如今的1.2米,在全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背景下,应符合改革开放以来未成年人身高增长趋势,可以提高至1.5米或1.6米。
此外,邱宝昌向记者提到,如今社会上还存在侵犯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利用手机软件,进行大额消费,或是直播打赏,由于存在限制民事行为的年龄划分,家长又难以自证确实由未成年人进行支付,所以巨额款项很多时候难以追回”。
刘俊海也举例说,目前在烟酒的销售中,也存在侵犯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现象。“如今未成年人能够通过网络了解、咨询、购买烟酒产品,销售者对购买者的年龄不做审查,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针对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保护,从执法角度来看,刘俊海认为,对于那些漠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企业,监管部门要让他们“洗洗澡、出出汗、治治病”。通过推广柔性的执法手段和行政指导,进行行政劝诱。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走到企业和市场中去,倾听家长和孩子的呼声。
“从司法救济环节来看,法院对这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做到开门立案,凡诉必理,还要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打造风清气正、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未成年人友好型市场生态环境。”刘俊海说。
来源:法制日 记者 赵 丽 实习生 黎江宇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长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