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一位自称苏果超市客服部的工作人员给记者来电,称消费者投诉涉及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文案由银联提供,苏果未作大的改动,而且活动细则里面也注明了“最高优惠30元”。对于安徽消费者能否参与此次活动,该工作人员说:“安徽消费者是不能参与的,我们也是跟消费者这么说的。”对于为何出现内容前后不一,该名工作人员未作解释。
消费者投诉苏果超市句容都市晴园门店员工插队,抢占优惠名额的现象是否属实呢?该工作人员称,通过查看消费者投诉时间段的监控视频,确实在部分柜台出现了内部员工插队现象,苏果超市已经按照内部员工管理规定,对两名员工作出了扣分、扣钱等处罚。
观点
合同违约 苏果应担责
一场本该消费者获益的活动,一篇微信公众号营销推文,为何会引起苏皖两地消费者密集投诉?苏果超市在活动宣传和推广中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26日,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德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微信公众号发出的营销文章,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邀约,消费者认可邀约内容并参与,商家就应当按照内容兑现承诺,否则就构成违约。
蒋德军认为,从12月12日的营销推文内容看,安徽地区的消费者应当包括在活动范围内。12月14日苏果修改内容将活动区域限制在江苏,这也是商家的权利,但12日至14日期间,安徽消费者应当可以享受优惠。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若苏果超市不能兑现,则构成违约。
“商家宣传文章的标题和实际内容应保持一致,标题不应有夸大、虚假宣传的成分。”蒋德军指出,标题宣传的“半价”在表述上与活动实际“最高优惠30元”出入较大,按《广告法》相关规定,属于夸大、虚假宣传,商家宣传应诚信、合法,切不可为博眼球当“标题党”,这样的行为涉嫌违法。即便活动文案由银联提供,苏果也应该尽到审查义务,第三方提供文案不能成为苏果的免责理由。
蒋德军表示,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但由于诉讼成本较高,获益有限,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这让部分擅于“钻空子”的商家更加有恃无恐。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其他网络服务”将微信等电子商务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苏果超市员工插队现象,蒋德军认为,员工也是消费者,可以参与这项优惠活动,但利用职务之便插队,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抢占优惠名额的行为值得商榷,是对其他消费者的不公平,也反映出苏果超市内部管理亟待加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苏维 葛绍刚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华润苏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