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8岁的小强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形下为游戏充值8000余元的行为无效,小强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将游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强与该游戏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返还游戏充值费用8000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熊孩子乱花钱 母亲代为起诉
原告小强之母诉称,2016年8月,她发现其名下信用卡异常消费10次共计8000余元。经询问小强得知,系小强私自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游戏充值。小强当时只有8岁,是未成年人,其使用成年人的信用卡进行网络消费的行为应属无效。
被告游戏公司辩称,公司不同意小强的诉讼请求。首先,起诉主体不适格。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强是公司游戏的玩家。其次,小强与公司不存在充值服务合同。根据其证据显示,其信用卡消费走向为支付宝公司,并非游戏公司。另外,按照原告所述,小强充值是通过支付宝绑定信用卡,在游戏界面输入支付宝密码,同时在手机上输入短信验证码等一系列操作,且小强能及时删除通知信息,公司认为如此复杂的操作超过8岁儿童的行为能力,且家属存在未妥善管理银行账号及密码的过错。
综上,公司不同意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有欠缺 难证明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主张其与游戏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小强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系该游戏的用户,亦未提供注册该游戏时的用户名及密码等信息。另外,小强主张向该游戏公司进行了充值消费,但其提交的其母亲名下的信用卡交易对手信息为支付宝公司,并非该游戏公司,故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强与该游戏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故小强之全部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法院驳回了小强的全部诉请。
法官释法
原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相关司法解释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诉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依据上述规定,小强作为原告就其主张的其系该款游戏的玩家并向该游戏进行充值之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但经法院查明,其并未就上述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故相关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小强自行承担,基于此,法院才最终驳回了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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