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违法了,我要告业主!”
今年8月,因房价上涨后,西安房地产开发商举报自己当初无证销售,并将不愿意退房的业主告上法庭。这一消息引爆舆论热议,同时国内多地爆出类似事件。
事实上,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曾经房地产项目一度无证出售情况比比皆是,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资格的情况下,便与业主签订认购协议或认筹协议。
然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房价开始一路狂飙后,风险凸现。
无良开发商面对巨大的利益差额,纷纷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试图作废此前认购合同,再以现在的高价重新销售。
对于购房业主来说,不仅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也错失了房价低点和机会成本,进退两难,有苦难言!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家住石家庄市的赵某斥资95万余元,全款购买了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麒融国际项目房屋一套,并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5月1日。
今年8月,世纪鸿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麒融国际项目截至目前没有取得任何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赵某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为无效合同。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请求宣告案涉合同无效的规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被告认为,根据相关统计,石家庄市房价2016年均价7548.42元,2018年均价15843.13元,整整上涨了一倍,原告起诉的动因并非源于权益受损寻求司法保护,而是为了逃避履行义务以及获取不法利益,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
“原告的意图一旦得以实现,会有众多的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最终受损害的,将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本地区的司法公信力。”被告在庭审上说。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涉案房屋系现房,但原告未提供办理竣工验收的证据,案涉项目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的事实无异议,该协议应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被告巨额款项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从实体上否定其权利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记者从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获悉,这份10月10日发出的判决目前尚未生效,不知当事人是否上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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