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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尔玛涉嫌卖过期食品被罚5万不服 状告市监局

  销售6支过期的“双汇酱肉火腿”?云南沃尔玛霖雨路分店被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2.62元。事后,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沃尔玛”)不服处罚,一纸诉状将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昨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

  云南沃尔玛超市被罚款5万元

  去年10月12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自己在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昆明霖雨路分店(以下简称“霖雨路分店”)购物时,买到了6支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酱肉火腿”,之后将所购实物和小票交到该局。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经查,在消费者提供的6支“双汇酱肉火腿”的食品标签上,其中一支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0625GF,另5支生产日期为20170707GF,食品保质期为90天。也就是说,其中一支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19天,另5支销售时已超保质期6天。

  从云南沃尔玛提供的明细记录显示,2017年10月12日该店销售该规格“双汇酱肉火腿”7支,其中6支与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吻合。因此,可印证6支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酱肉火腿”为霖雨路分店销售出。

  据此,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霖雨路分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62元,并罚款5万元。

  事后,云南沃尔玛不服该处罚,认定霖雨路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证据不足,该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一纸诉状将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原告 证据不足,投诉人有“掉包”嫌疑

  昨日上午,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民告官”案。

  法庭上,云南沃尔玛认为,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霖雨路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证据不足。首先,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对霖雨路分店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但检查结果未发现霖雨路分店销售投诉人所投诉的商品。

  其次,仅凭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实物照片,即认定照片中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是沃尔玛霖雨路分店销售的,未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明显证据不足。“商品上条码是全国统一的条码,并非特属霖雨路分店商场专有,并不能直接证明商品就是在霖雨路分店购买的。”

  同时,云南沃尔玛认为,根据商场的监控视频记录,投诉人在霖雨路分店仅购买了1支“双汇酱肉火腿”,而非其投诉所称的6支。且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投诉人在霖雨路分店购买商品后离开,并在商场外与他人汇合,半个小时后投诉人又回到霖雨路分店投诉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本案中的投诉人并非普通的消费者,而是一群职业的“打假”人员,之前已经在昆明多家沃尔玛超市进行过多宗类似的投诉。

  “本案中的投诉人实际上是‘职业打假人’,他们在打假时,会当场拍照取证。但本案投诉人没有相关的视频证明,且离开商场半小时与他人汇合后,返回商场进行投诉,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投诉人存在调包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商品被调包,但是有诸多合理怀疑。”云南沃尔玛的代理人说。

  被告 本案事实认定清楚 程序合法

  法庭上,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接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后,2017年10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到超市进行了核实检查,当天在超市冷藏柜内确实未发现有超期食品在售。但检查是在事发4天后,且在事发的当日,投诉人就向超市方进行了投诉,并要求赔偿。设想一下,在遭人投诉后,是否还会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超市内继续销售?因此,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在售,也是必然预知的结果。

  购物小票,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后由经营者开具给消费者的购物、消费凭证,是证明消费者购买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的重要票据证据。

  投诉人进行投诉举报时,携带了购物小票和实物到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而购物小票是霖雨路分店开具给消费者的。根据购物小票,完全可以证明原告超市确实是销售过该“双汇酱肉火腿”商品的事实。

  超市认为投诉人只购买1支“双汇酱肉火腿”,而非其投诉所称的6支,有超市内监控视频可以证实。但根据该局调查,消费者提交的6张购物小票和云南沃尔玛提交给该局的购物小票一致。

  另外,国家法律法规中,对“职业打假人”没有约束和制限,原告以投诉人是职业打假人来推定自己无过错,完全是一种推脱。

  对于云南沃尔玛提供的视频资料,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视频中确如原告所述,投诉人购买商品后离开超市,又在半小时内与他人汇合是事实,但视频中完全没有涉案的过期食品是被投诉人更换“掉包”的内容,也只是原告单方的怀疑,没有直接证据,因此他们没有采信。“超市无证据有效证明投诉人存在携带涉案商品进入商场,再进行虚打小票形成虚假买卖的事实,也无法证明投诉人存在恶意调包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力责任。”法庭上,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代理人说。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代理人同时认为,该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告知、听证等环节,程序合法。且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该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陶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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