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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过期不能激活是霸王条款

  北京8月10日讯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日表态,针对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广聚福卡”事件,将支持消费者对广聚福卡提起诉讼。

  2018年6月,消费者苏先生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2013年初,相关部门奖励赠送苏先生一张“北京广聚福企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购物卡,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因苏先生家位置较偏,周边商业配套不齐全、购物不便,一直未曾使用该购物卡。2018年,他使用广聚福卡时,被发卡方以过期为由拒付,同时,发卡方也不接受再次激活或者查询余额等诉求。消费者苏先生诉称,他多次联系发卡方,对方均未采取实质性的对应措施,甚至不再接听苏先生的电话。

  消费者苏先生自述其卡内应有5000元余额,对于发卡方提出的苏先生必须提供购卡人信息(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的要求,苏先生认为是无理要求,有关资料应在发卡方处。

  2011年,《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但是这种消费者只有购物卡,不能证明购买人,也不能证明购物卡初始额度或者余额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经营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消费者因为举证难,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消费者有权主张、并且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经营者不积极配合消费者解决问题,设置障碍、推诿拒绝,中国消费者协会将采取约谈购物卡发卡方、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进行维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目前,中消协已经指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经办此事。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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