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3起百货超市违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例。福建世纪佳源超市有限公司、福清市天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等3家企业均受到5千元至15万元等不同金额的罚款处罚。
据介绍,福建世纪佳源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从不明渠道以1.88元/斤的单价购入四季豆610斤,并以2.18元/斤的单价销售到福清市恒达源超市有限公司610斤,上述四季豆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四季豆已售完,获违法所得183元;该公司2017年11月16日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从福州马尾名城水产批发市场的A13摊主林木华购进6.6斤的金昌鱼,以每公斤35.98元的价格售出,上述金昌鱼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金昌鱼已售完,获违法所得78元。7月30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的商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的规定,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61元、合并处以罚款150000元。
福清市天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从不明渠道以5.2元/斤价格购进山楂600斤并以5.9元/斤价格用于销售,上述山楂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测和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均是胭脂红、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山楂销售货值金额计3540元,违法所得计420元。7月30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无法提供所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5000元。
福州市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于2018年2月13日,在福州开明冻品批发店购进其速冻分割鸡产品拆开外包装后摆放在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的冻品区进行销售。这批速冻分割鸡(翅中)的外包装箱拆开后,经营者没有在其包装袋、容器上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共购进该品种的速冻分割鸡(翅中)120斤,进价16.6元/斤,售价17.8元/斤。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2136元。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认定该商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行政罚款5000元。
来源:中国消费网 记者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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