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了解到,《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提请审议。《规定(草案)》提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需申请许可,小食杂店、食品摊贩需要进行备案。未备案的食品摊贩,逾期不改的最高可罚款1000元。
此外,《规定(草案)》明确,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截至2018年初,北京小型食品业经营主体总数8万余家,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97家、小餐饮3.79万家、小食杂店4.62万家,食品摊贩30万左右。
据统计,近三年全市共发生小型食品业食品安全事故11起,占食品安全事故总数近四分之一。
考虑到小型食品业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生产经营条件简单,一旦监管不到位,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北京针对小型食品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的《规定(草案)》界定了小型食品业的标准;细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并设计了区域差异化监管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审议认为,法规制定还应进一步完善社会共治格局。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统一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小型食品业监管工作。
1 食杂店和摊贩需办备案卡
《规定(草案)》明确小型食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监管实际出发,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的开办实行许可管理。拟规定,开办小作坊、小餐饮,应向所在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与此同时,《规定(草案)》拟对小食杂店的开办和食品摊贩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今后,开办小食杂店,应在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同时,向所在地区食药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卡。设立食品摊贩,需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卡。
未取得备案卡从事经营活动的,小食杂店拟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食品摊贩拟最高处以1000元罚款。
具体开办条件、要求以及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等,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 区政府可指定临时经营区域
对于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定(草案)》提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指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但临时经营区域应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外,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区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的距离。食品摊贩不得超出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 食品摊贩要公示食品添加剂
《规定(草案)》完善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要求。除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要求外,还针对4类经营者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针对小作坊,规定了食品原料和成品检验、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记录义务,明确食品包装和标签要求、生产加工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对食品进行分装。
小餐饮方面,规定了餐饮服务操作规范,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和公示要求。
针对小食杂店,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生鲜食品与其他食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在食品摊贩方面,规定不得超出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和公示要求。此外,还规定了进货查验记录、亮证经营等义务。
4 小食杂店禁现场制售
针对小作坊可制作食品的种类,《规定(草案)》对小作坊实行正面清单管理,要求区政府根据全市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同时,《规定(草案)》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了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和项目。
草案拟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此外,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5 吊销“执照”5年内禁入行
《规定(草案)》还明确,小型食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卡,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新京报 记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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