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利用国内网络平台约车,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与订单不一致,后司机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平台用户受伤。平台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到底应该谁来赔偿用户?日前,海淀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网络平台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女士诉称,2016年4月,她在某网络平台上约车,路程为从其居住的酒店前往仁川国际机场。某韩国旅行社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派了一名非专业司机进行了载客客运业务。该司机因疲劳驾驶造成操作不当,致使出现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李女士骨折,损失巨大。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络平台赔偿其各项费用损失44万余元。
被告网络平台辩称,其公司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首先,公司并非涉案产品的提供方,也非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因此公司并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其次,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依法履行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没有过错,故对李女士主张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后,李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自网络平台订购的送机服务订单,实际由韩国旅行社提供用车服务,后李女士在接受用车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网络平台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对上述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过错,现李女士以订单上显示的司机与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不一致为由,认为该网络平台公司存在过错,但订单司机人员的改变与事故发生并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李女士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变更司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女士以订单司机人员改变为由认为该网络平台公司存在过错,但经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订单司机改变与事故发生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该网络平台公司将订单交由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的韩国旅行社,且该韩国旅行社已就该交通事故向李女士进行了赔付,故该网络平台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过错。
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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