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律师黄文得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出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范围,驳回了滴滴出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今年5月,黄文得在郑州绿地JW万豪酒店出发利用滴滴打车前往商都路,4.2公里里程车费18.63元。黄文得发现这18.63元包括起步价7元、里程费(4.2公里)3.63元、低速时长费(4分钟)2元、临时加价6元。黄文得认为,滴滴额外收取临时加价6元,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关于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议价”的规定;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服务,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服务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黄文得起诉滴滴出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郑州市中院于5月15日立案。
被告滴滴出行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双方的纠纷应定性为合同纠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计价规则公开公示符合市场调节价的规定,在动态调价的情况下,调价金额和比例在APP端向乘客展示,乘客点击同意后才可以下单。
郑州市中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是因服务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最终,法院驳回滴滴出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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