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发现,约有70%的电话接听者,听说是办理“信用消费卡”,会直接回复“不需要”并挂掉电话;约20%的接听者会询问“信用消费卡”的具体功能及办理方法;约10%的接听者会在听完业务员介绍后添加业务员微信详细了解。
公司还为业务员配备专用手机,记者发现业务员手机微信中多有标题为“奋斗”“素材”的微信群及不少以日期、客户姓名、付款状态为编号的聊天记录。
小陈介绍,“奋斗”群是业务员的内部交流群,“素材”群用来发布业务员的成单信息,其他业务员可以将这些信息发布到自己工作手机中的微信朋友圈内,以此告诉已经加了微信但还未成单的客户“已经有很多人办理了信用消费卡”,取得客户的信任。记者在工作手机微信朋友圈内发现,已有不少诸如“30万全款走一单,感谢您的信任”“50万全款走一单,优秀”的朋友圈信息,信息同时配上了客户的交款和聊天截图。
交易完成后,业务员会向客户发送消息称:公司业务范畴仅限于办卡,为防止公司业务人员私下收取其他额外费用,公司决定让工作人员解除与客户的好友关系,同时请客户加入售后工作人员的QQ。小杨说,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销毁证据”,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客户收到卡后发现与宣传不符“骚扰”业务员。“售后QQ基本上是没有人回的。”
受骗>>>
无法提现套现 只能在指定平台购物
长江日报记者发现,一整套骗局之下,受骗者们吐槽声不绝于耳。
通过公司业务员的微信,记者联系上了云南普洱的陈女士。“最近家中要盖房,需要用钱,本打算办卡借笔钱,没想到被骗了。”陈女士称,5月底,接到上述电话推销,听说办理10万元额度的“信用消费卡”可提现6万元,于是她就缴纳了3000元手续费办了一张。约一周后她拿到卡,就立即实验提现功能。结果发现卡既不能刷,也不能申请所谓的“现金贷”,“之前业务员介绍的功能都无法使用”。
河北邯郸的陈先生也是公司客户之一。陈先生称,5月中旬他接到网络电话,经业务员加微信推荐办理了“信用消费卡”,额度为50万,他缴纳了1.5万元的手续费。卡到手后发现无法提现套现只能在指定平台购物。致电“信用消费卡”上的客服电话,他被告知不能刷卡、不能提现,但询问办卡业务员给的“客服QQ”,对方却在他多次质疑后回复说可以使用“现金贷”。
“我准备起诉那个公司”,陈先生说,“但只知道对方打着‘北银创投’的牌子,不知道具体是什么公司”。他警示广大市民千万别办这种卡,“之前说的都是假的”。
还有不少受骗者投诉:除了所谓的提现功能无法实现,业务员介绍的购物平台也是蹊跷重重——只能在指定的会员购物平台消费,平台上商品价格几乎都高于市面价格,且卡内额度不能全额支付商品款,只能支付扣除首付之外的金额。
例如,该购物平台中一台标价为2990元的扫地机器人,客户须首付1495元,剩下的1495元才能用卡内额度。而在其他网络购物平台,这台扫地机器人标价仅为2100元左右。
多天的卧底中记者发现,这家自称“北银创投”的公司每天的成单量为20单左右,由此产生的单日手续费金额最少达6万元。
(长江日报记者戴旻阳)
律师>>>
“信用消费卡”属典型诈骗行为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振律师认为,“信用消费卡”骗局属于诈骗行为。
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业务员在向客户介绍时会说卡有提现功能,实际上根本没有,这就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张国振说,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客户的手续费即财物,这就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是较为典型的诈骗。
张国振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且是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目前,记者已将此事向公安、工商部门进行了反映。
来源:长江日报 记者 戴旻阳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信用消费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