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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委会发布两起儿童消费典型案例

  6月1日,四川省消委会发布了两起儿童消费典型投诉案例,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儿童商品、到游乐场游玩时做到安全、科学、理性。

  达州市开江县胡女士向消委会投诉,称其11岁的儿子擅自把奶奶的700元现金拿去,到某通信门市购买了一部手机。胡女士要求退机。经开江县消委会调解,商家退还了500元。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认为,11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使用大额金钱购买手机的行为致使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其父母明确拒绝追认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就使得孩子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买卖双方应相互返还钱物。

  四川省消费委会提醒消费者,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合理分配孩子的零花钱。商家与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商品交易,应该要求其有家长陪同,必要时进行实名登记。

  蒋先生4岁的女儿在爷爷的带领下,在攀枝花市某超市儿童区玩耍时,意外摔倒,右前臂陷入游乐设施立柱和保护墙之间,造成右前臂夹断伤害,共花医药费6874元。经消委会调查,该儿童游乐区虽告知了“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玩耍”,但存在一定安全瑕疵。经调解,超市补贴医药费3500元。

  四川省保消委会提醒家长,在带孩子进入游乐设施前,应注意看游乐设施的“游客须知”,并严格遵守;要根据孩子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游乐设施,在游乐过程中要做好全程监护。游乐场经营者要保证游乐设备质量合格,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应针对不同年龄段孩子在动作协调性、体力等方面的差异,安排工作人员予以特别关注,遇到危险及时警示并处置。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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