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某早餐店经营者石某制作油条时过量添加明矾(含硫酸铝钾),被石河子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10日,该案在石河子市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新疆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从2016年9月起,石某在经营早餐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含硫酸铝钾)制作油条。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检验出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158mg/kg,而国家允许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量为100mg/kg,石某的油条已经超标11倍以上。
石河子市检察院认为,石某不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对其损害公益的行为在《石河子日报》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当天,石河子市法院对该案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从石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石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愿意对其侵害公益的行为公开登报道歉。
自治区检察院组织该区检察机关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检察人员50余人观摩了庭审。庭审结束后,自治区检察院又组织观摩人员进行座谈,总结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分析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开展好全疆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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