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来源: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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