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保委推出“以案说法微课堂”,在微信公众平台定期发布案例
去年5月1日,浙版新《消法》开始实施,在预付式消费、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汽车三包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作出了许多制度创新,着力打造“放心消费”的浙江样板。为进一步宣传浙版新《消法》,日前,浙江省消保委结合2017年全省消保委受理投诉情况,精选出与浙版新《消法》相关的典型案例,在“浙江消保委”微信公众平台推出“以案说法3·15微课堂”栏目,定期发布系列案例。
儿童乐园玩耍受伤谁负责?
消保委:双方都有责任
2017年7月4日,潘女士带孙女到松阳县某儿童乐园消费游玩。3岁小孙女在“海洋球”项目玩耍过程中不慎摔伤,左胫骨中下段骨折,住院治疗45天,花费治疗费用近15000元。孩子的母亲韩女士到县消保委进行投诉,要求儿童乐园承担全部治疗和看护等费用20000元。
丽水市松阳县消保委接诉后,对事件进行了解,经营者认为经营场所内已有各类警示,且监控显示孩子受伤时潘女士没有在旁边看护,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经营者仅愿意承担部分治疗费用。为慎重起见,消保委工作人员到儿童乐园内进行了实地观察,拍摄了现场照片并调取了监控视频画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10000元。
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分析,本案系未成年儿童在游乐场所内遭受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浙版新《消法》规定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对游乐服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本案中,从事游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儿童乐园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事发时,儿童乐园未安排工作人员在“海洋球”项目处服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韩某向儿童乐园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孩子的监护人潘某在陪同游玩过程中,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和预见义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教练说换就换还不给退卡?
消保委:合同内容无效
2017年9月21日,朱女士来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因右肩不适于2017年4月25日与天台县某健身俱乐部签订《私教合同》,约定由Kelly为上课教练,运动康复教程20节,并付清合同课程费人民币8000元。但当运动康复课进行到第10节时却被单方变更了教练。朱女士提出异议要求俱乐部退还余下11节课程费4400元,俱乐部却说“不予退课是会所的规定”,交涉5个月未果,遂投诉请求帮助。
天台县消保委受理了朱女士的投诉,于9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该俱乐部承认了其在未征求朱女士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授课教练的事实,但认为“不予退课”在《私教合同》的备注栏里明确载明,朱女士签约前应是知晓的,所以不能退还她的课程费。在消保委主持调解下,当事双方就《私教合同》里“不予退课”是属于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是无效的条款等达成了共识。最终,俱乐部同意退还朱女士运动康复课程费人民币4400元。
浙版新《消法》规定,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分析,本案中,俱乐部单方变更教练违反了合同约定,理应退还朱女士相应费用。同时,浙版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某俱乐部在《私教合同》备注栏内设置了“会员所购买的私教课不予退课”等内容,显然违反了第十六条所列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属于无效的合同内容。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通讯员 谢恬 记者 马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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