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下同)背景核查等有关事项。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持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每季度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对核查发现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况的驾驶员,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对相关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记入企业、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档案。
通知要求,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实行网上报名、与公安机关联网审验,“让驾驶员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降低驾驶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同时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信息、暴力犯罪信息实现联通共享,推动实现信息在线即时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冯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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