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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价格欺诈变形:以划线价概念替代原价误导消费者

  随着“3·15”临近,消费者权益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鉴于我国电商消费发展迅速,涉及这一新兴领域的买卖纠纷日益增多,日前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17年消费者权益纠纷审理情况及涉电商价格欺诈类案件调研情况的通报会。会上,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近年来,随着消费形式的日益多元化、电商平台快速普及,各种花样繁多的网购促销层出不穷,而在北京乃至全国范围内,由此引发的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扣等问题也频繁出现,各种新型价格欺诈案件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消费升级下的新型价格欺诈

  在过去的线下消费时代,消费者常在超市、商场购物,而当前的消费模式更碎片化,移动支付也愈发便捷,只要有移动网络、有智能设备就能进行购物,也有更多消费者愿意在线上渠道随时随地购物。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我国网上零售额分别为5.33万亿元、7.1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9%和19.6%。自营、代购、秒杀,平台经营者等以互联网经济为依托的概念开始大量出现,但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不实标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也借助互联网,形式不断翻新。

  侯军介绍,北京三中院检索了2015-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涉及电商价格欺诈类案件,筛选了其中以划线价、价格标注、价格欺诈为主题的55件作为典型案例,其中北京35件,其他省市20件。在这55件案件中,消费者均以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构成价格欺诈为由,请求经营者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

  具体来说,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两类,被诉主体以平台自营店、专营店及品牌旗舰店为主,涉及天猫、京东、国美、亚马逊、1号店、当当网、苏宁易购、爱宁专卖、飞牛网等电商经营者。涉诉商品主要为日常家用产品,包含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服装家纺、礼品、食品、奢侈品等,其中以电子产品及家用电器为主,占总数的54.5%。法院以价格欺诈为由判决经营者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件35件,占比63.6%。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部分商家借着价格促销的名头来进行价格欺诈,先涨价后降价,甚至有的商家所降价格比原本的销售价格还要高,目的只是为了提高销量,来满足自身的利益,大部分消费者对这方面辨别不清,最后落入他们的陷阱之中。

  “虚构”的原价

  “随着电商之间竞争日趋白热化,以降价促销手段为主的价格战成为商家的竞争方式之一,由此,因价格标注不规范引发的价格欺诈案件集中出现。”侯军表示,在市三中院梳理统计的这55件案件中,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此类案件共46件,占总数的83.6%,而这也成为了最常见的、容易引起争议的标注方式。

  侯军介绍,目前,消费者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政策来进行维权。根据规定,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

  据悉,目前,在电商平台上的虚构原价行为中,在实际售价旁边划掉一个疑似“原价”的价格,再标注一个所谓的“优惠价”或者“折扣价”的情况时有发生。市三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刚介绍,去年就曾有消费者从电商平台的商家购买了电子相册摆台,成交价为每台699元,而该平台在售价旁用横线划掉了899元的价格。

  “‘划线价’未直观明晰地标明其真实含义,就对消费者形成了误导,容易让消费者将该价格理解为原价。”侯军从法院的角度解释称,若经营者未合理解释所标注的划线价,消费者就可以根据页面宣传的商品销售价格及折扣信息,认定此划线价即“原价”。

  据悉,在上述案件的一审中,商家提举了六个平台订单,用于证明曾经以899元价格销售过,但交易记录中显示的899元交易价格是在2016年11月11日形成的,而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原价”是指经营者在该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该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所以,标注的原价也应当是799元而非899元,商家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

  对于上述情况,市三中院表示,虽然目前电商经营者标注逐渐趋同,大部分价格标注不再使用“原价”、“原售价”等概念,而以划线价概念替代,并且对划线价进行解释说明,但实际上仍然会引起消费者误导的情况。因此,市三中院建议电商宣传时,对商品销售页面价格标注应更简洁。如果没有实际的降价活动,应标注单一价格;如标注两种价格,应清楚标注划线价的真实含义,便于消费者直观理解对比。

  电商制定价格保护机制

  实际上,为了避免消费者的误解,同时进一步提升用户对平台的信赖,不少主流电商平台已经在有意规范平台上的营销行为,并对平台中的商户进行严格监管,制定相应的价格保护机制,明确降价幅度、促销时间段以及将商品销售页面价格标注更为简洁。

  京东方面称,京东在日常经营和促销期对供应商及商家的价格标示做了严格规定,并对违规者按照平台管理规则予以惩罚。在法律法规培训方面,京东对内部的采销体系和外部商家进行了《广告法》、《价格法》培训,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单独的培训和考试。在系统技术层面,京东借助大数据技术侦测手段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并制定了问责制度。

  阿里则制定了相应的价格保护机制。北京商报记者从阿里方面了解到,平台规定商家所售商品的价格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低于该商品的促销价。以2016年“双11”为例,商品活动价必须是从9月15日-11月10日期间最低成交价基础上再让利至少10%,即这段时间内商品最低成交价9折或更低。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称,电商价格欺诈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当消费者对同一件商品在不同电商平台进行比较后,平台用低价促使消费者产生购买行为后再度降价,将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了解真实的价格,一旦商家降价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则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维权,也可以向工商局进行举报。

  在电商平台中,团购价、秒杀价等新型的促销方式不断兴起,这些商品的价格和质量同样受到监管。董毅智强调,在促销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全网最低”等字样,商品和平台要防止进行价格战。入驻电商平台的第三方商家对消费者产生价格欺诈时,商家和电商平台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如果产品为电商自营,则电商企业要承担主要责任。

  在董毅智看来,保护消费者不受价格欺诈的相关法律已经很健全,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细节,需要更多的相关判例来支撑,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完善。同时,电商法还在草案阶段,电商法出台落地后,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更为完善。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 蒋梦惟 赵述评 实习记者 王寅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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