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刘先生向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天彭市场和质量监督所12315反映:其于2017年11月通过彭州某房产经纪公司购买彭州市天彭镇昌建星悦城的房子,被要求预付7万元,其中4万元为“二手房更名费”,但在签订购房合时发现,该套房屋为开发商的一手房,并不是二手房,无需更名费,该中介却拒绝退费。
接此投诉后,该所立即展开调查,为了弄清所购房屋是否属二手房,调解人员分别向彭州市发展改革局和彭州市房管局调查取证,并邀请两部门参与此纠纷调解。从刘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中介服务合同》、转账信息等相关证据和相关部门查询该房的信息资料看,该房确实不属二手房,不存在更名费用。
该房产经纪公司的解释是:现在购房需要排号和摇号,该楼盘排号和摇号已经终止,刘先生未参加也不可能参加排号和摇号购买到此房,收取的4万元是作为信息辛苦费,转给了一个自己并不认识的唐某,唐某没提供任何收款票据,也没有唐某的联系方式,现在无法追回此款。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该所据此认定,4万元收费应该退还。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在彭州市发展改革局和彭州市房管局的配合下,经四次调解,被投诉人于2月24日将4万元当场退还给投诉人,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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