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李大爷的儿子李某因病去世,在料理完儿子的后事不久,李大爷却接到一个电话,让本来承受着巨大精神压力的李大爷更加心烦意乱。一位自称某消费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李大爷,李某尚欠该公司消费贷款1万元,要求李大爷及时还款。从未听儿子提起过贷款事情的李大爷,表示自己并不知情,遂挂了电话。两天后,该公司给李某发了一份催款通知书,通知书上盖着该金融公司的印章,写明李某欠款10300余元,300余元为逾期还款违约金。李某去世时年满27岁,尚未结婚,无精神、智力等方面的问题,李某生前虽有积蓄但都用在治疗费上,未留下任何遗产,也未提起过这笔欠款。那么儿子李某的欠款该由李大爷来承担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李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也由其个人承担。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李某未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应当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而李某为未婚成年人,死后遗产只能由父母合法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同时,也要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债务等负清偿责任。继承人在清偿时,只能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自愿全部偿还的,不受限制。本案中,李某并未留下任何遗产,李大爷没有义务偿还,但李大爷自愿偿还,法律也是支持的。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主持人:郑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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