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当前节日交通出行已由传统的出租车、公交逐步转向新型的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网约车、租车等。共享汽车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还车后仍被异常扣费、遇到磕碰剐蹭责任判定难、充电续航受阻等。目前,共享汽车行业监管、交通事故处理等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如何在共享模式下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成为共享汽车平台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看一个今年发生在湖南长沙的案例。正在长沙读研的小郭在春节期间租了辆电动汽车,不料出了一次剐蹭事故。小郭告诉记者,按照租车平台的说法,对方车损4660元,保险全额赔付4660元,租车平台却要另外收取948元的“保险溢价费”。
租车公司是这么解释的: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保险溢价费收取范围是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30%-35%。如果出险金额在1500元以内,则无需车主自行赔付,但超过1500元就启动了商业险,需要消费者先行垫付出险费用,待消费者去保险公司完成报销流程后,保险公司会将出险费用打入租车公司账户。租车公司则会在扣除“保险溢价费”后将余款打给消费者。此外,如果租车时购买了10元的不计免赔险,还能再抵1500元的商业险。”王跃华表示,除保险溢价费外,如果车辆发生严重事故还需缴纳“加速折旧费”,如果因为维修耽误了正常营运,还需缴纳“车辆停运损失费”。
这样的计算方式到底是不是合理?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分析指出:“对于租车这种情况,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或者发生相关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能面临着要承担名目繁多的费用,是一个很大的负担,是一种权益的侵害。特别是所谓的‘保险溢价费’,这是租车平台公司完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平白无故扣下来的钱,没有任何法律基础或者合同依据。消费者应该坚决予以拒绝。同时要特别注意,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在维修过程中,停运的费用恐怕也要由消费者支出,这个费用是很高的,消费者一定要特别的注意。”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也表示:“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汽车的出租方会承担比较高的保险金额,这是众所周知的。一种观点是认为这种保险的溢价费应当是在经营成本之内的,应该之前就考虑在内。另外一种情况可能是因为经营成本已经很低了,这时候如果需要消费者去额外承担,也应当尽到一个充分告知的义务,并且所收取的费用不能够超出保险公司所收取的比例。我们希望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能够尽快出台一个行业规范性的意见,确保消费者租车的安全使用。”
来源:央广网北京2月25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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