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集微店
撤下资质
停止使用宣传页
1月3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绥德县枣林坪镇一红枣企业,院内,装好并印有“中国邮政”“云集微店百城千品”字样的红枣箱堆得整整齐齐。打开红枣箱发现,有不少是烂枣。“这还是中等红枣。”一工人称。当被问及红枣销售是否侵权,该工人称“具体我不清楚,你得问老板。”
华商报记者拨打红枣销售平台云集微店电话,对方称只负责销售,供货商提供的货物及关系他们不知道。1月11日,云集微店百县千品吴堡项目组负责人孙京龙在电话中称:“资质是贾振国给我的,具体怎么协商的我不知道。”
孙京龙承认,使用资质未经黄河红枣业公司书面授权,随后云集微店平台将资质撤下,线下发货不再使用该宣传页。
12日上午,华商头条报道该事件后,云集微店百县千品项目组负责人唐军称,“我们仅销售9万多件,不存在数十万件。”他表示,云集微店百县千品项目在吴堡并未设立项目组,都是和吴堡县邮政局对接,不存在吴堡项目负责人,他们会调查后期利用云集微店之名销售红枣行为。
贾振国表示:“此事和我没关系,是企业间的事。”对于资质问题,贾振国称,他只是中间人,负责介绍双方认识,具体可以让公司投诉到工商等部门。后贾振国以“我正在县委开会”为由挂断电话。
对于侵权的行为,黄斌称他已经向相关部门投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后续将会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讨回公道,为公司挽回声誉。
律师说法
冒用他人厂名
应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睿表示,此事待责任人查清后,根据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可行政处罚,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应该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该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因此,冒用他人厂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贺睿表示。据此,被侵权人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经营者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利对该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真实情况进行了解,经营者亦有告知的义务。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工商部门
侵权价值超5万
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017年11月25日,吴堡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助农销售红枣的邀请函,邀请云集微店百县千品项目组关注和了解吴堡红枣销售滞销问题,帮助枣农解决滞销难题,同时也让吴堡红枣的美味走进千家万户。
吴堡县公证处对部分红枣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事项是对印有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生产厂商名称”的宣传彩页和标签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内容为:1月2日下午4时52分,对顺达枣业有限公司侵权产品包装进行公证,确认存在印有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扶贫助农宣传页和散装食品标签,并对彩页以及散装食品标签进行了封存。
“我们前期对部分红枣加工厂进行调查,并对数量进行清点,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吴堡县工商局负责人表示,经过调查发现,侵权的红枣价值已经超过5万元,所以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已经移交到吴堡县公安局。
1月15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吴堡县公安局获悉,公安局已经对工商局移交的工作进行受理,等待进一步调查。
来源:华商报 记者 杨虎元 文/图 共2页 上一页 [1] [2] 云集微店“双11”暗示:社交电商仍有潜力 云集微店强势联盟强生等30余品牌 传销“阴影”难消 云集微店将现身2017杭州智博会 携30余展品点亮黑科技 浙江工商认定“云集微店”系网络传销,罚没958万 云集微店召开代销商大会 提升品质和物流服务是关键 搜索更多: 云集微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