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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汽车销售公司强卖保险被罚8万元

  重庆市黔江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强制按揭购车消费者购买汽车商业保险,违法获利440738.8元。重庆市工商局黔江区分局日前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行政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2015年10月,该汽车销售公司与重庆一家汽车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办公场所,让保险公司设立黔江营业部,并为其推荐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向该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报酬。

  经查,该汽车销售公司将强售保险纳入员工培训项目,并将保险费作为必填项目纳入保险测算单、按揭表等文书,以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为名,强制消费者购买该保险公司代理的商业保险;将商业险与交强险打包计算,并写入按揭表让消费者签字确认,收取按揭购车客户1000-2000元的保险(续保)保证金,并规定3年内不按要求购买保险,将不予退还保证金;消费者如果不交全保险费用,将不能提车。

  黔江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案调查。经查明,除2015年度数据由于人员变动无法查证外,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该公司共卖出按揭车辆330台,收取303位消费者保险保证金共计31.45万元。经统计,该汽车销售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商业保险共178.904万元,实际获利440738.8元。

  2017年11月20日,黔江区工商分局向该汽车销售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黔江区工商分局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消费者依法有权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商业保险,有权自主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商业保险,有权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然而,该汽车销售公司为了谋取更多的服务费收入,迫使按揭车客户在提车前购买其指定的汽车保险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更影响了其他保险经纪企业、保险公司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破坏了汽车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也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或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经营者迫使他人之间建立交易的行为。

  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黔江区工商分局决定对该汽车销售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0738.8元、行政罚款8万元的处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 (李力 记者 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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