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成都市食药监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其中四川恬悦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格广式火腿月饼,被处没收违法所得236.8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龙泉驿区西河镇鸿川酒类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广式火腿月饼格,被处警告并罚款3000元。
原文如下: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4期)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7年第31号),涉及我市2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川恬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广式火腿月饼(肉与肉制品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广式火腿月饼(肉与肉制品类)(抽样单编号:GC17510395656,生产日期:2017-08-12);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恬悦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T1708816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广式火腿月饼(肉与肉制品类)660封,共计99公斤,货值1452元;已销售660封,共计99公斤;库存(未销售)0封,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封,共计0公斤;召回0封,共计0公斤。当事人四川恬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236.8元(大写:贰佰叁拾陆圆捌角零分);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广式火腿月饼(肉与肉制品类)由当事人生产,其中该批次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在食品添加剂添加过程中,未均匀搅拌所致。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二、龙泉驿区西河镇鸿川酒类经营部销售广式火腿月饼(肉与肉制品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广式火腿月饼(肉与肉制品类)(抽样单编号:GC17510395656,生产日期:2017-08-12);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龙泉驿区西河镇鸿川酒类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T1708816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广式火腿月饼(肉与肉制品类)60封,共计9公斤,货值180元;已销售40封,抽样20封,共计9公斤;库存(未销售)0封,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封,共计0公斤;召回0封,共计0公斤。当事人龙泉驿区西河镇鸿川酒类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广式火腿月饼(肉与肉制品类)由当事人购进,其中该批次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生产厂家质量问题所致。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产品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保存进货票据,并索取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来源: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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